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交费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申请执行人芦溪县芦溪镇友发建筑器材设备中心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李新华支付申请执行人芦溪县芦溪镇友发建筑器材设备中心所欠租金32391元、租赁材料折价赔偿款22171元、拖欠租金滞纳金11983元,共计66545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731.5元,执行费909.15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 主账户户名:芦溪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户名: 账号:9558831504000166045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