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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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云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云海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市云海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武进云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309595.95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7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47元,由被告常州市云海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