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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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金坛金恒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 二、金坛区石佳起重吊装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0344.9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1元,鉴定费5560元,合计9161元,由***负担6935元,金恒基公司负担1668元,石佳起重队负担5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5元,由金恒基公司负担2776元,石佳起重队负担5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