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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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台州市恒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229.42元,并支付至2019年9月15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110.96元,及以23229.4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