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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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上药华宇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珍珍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珍珍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分别为:以本金5万元计付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万元计付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万元计付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被告***对借款本金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江西珍珍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0元(原告江西珍珍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