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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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6115.28元并支付至2020年9月1日止的利息22559.62元、费用2664.97元、违约金14106.56元,再支付以96115.2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之约定按实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支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计1509.50元,保全申请费1267.70元,合计2777.20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