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博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博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长沙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93618.92元;

二、被告江西博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长沙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13183.85元(已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后段以实际未清偿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标准从2019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博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长沙争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18元,减半收取4509元,诉讼保全费3070元,两项合计7579元,由被告江西博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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