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木孔乡恒隆煤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木孔乡恒隆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27,9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10.00元,由被告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木孔乡恒隆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自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5-12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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