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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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教育局 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岗市教育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71,407.29元; 二、被告鹤岗市教育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8月31日起至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971,407.29元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4.07元,鉴定费30,000.00元,均由被告鹤岗市教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