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民初1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清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金贵,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芳,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菊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贵,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贵,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宁夏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楠,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夏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因原告内蒙古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收到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应当按原告内蒙古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已交受理费814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内蒙古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周敬

审判员杨硕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尉兰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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