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对被告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在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850万股股权经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50元,由被告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