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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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和县安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3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3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和县安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违约金21960.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元,由***、***负担25元,和县安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负担50元,和县安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