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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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679.5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79.59元为基数,自2021年0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入本院指定账号(户名: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望江支行,账号:34×××90)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