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所有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606611010161568713账号的银行存款15856.00元(实际冻结:720.8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所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1835.80元(实际冻结:835.8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止);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5-18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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