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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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7352.5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鉴定费4300元,合计49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996.40元、被告史勇利承担2994.60元(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 |
裁判日期 | 2019-11-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