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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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030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严国明: 被执行人黄贵余、湖南日日升实业有限公司、黄柱富、黄雄伟、彭鸿凤、王彦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国明与被执行人黄贵余、湖南日日升实业有限公司、黄柱富、黄雄伟、彭鸿凤、王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0元。 采取强制措施如下:2021年2月2日扣划王彦婷银行存款40444元;2021年3月20日拍卖(2020)湘0302执999号一案查封的彭鸿凤名下房产,扣除执行费后余款250771元;2021年3月20日另案拍卖黄雄伟与王彦婷共有房产,王彦婷共有份额为242820.28元;2021年7月10日王彦婷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款100000元;2021年7月12日王彦婷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款77490元;2021年9月22日王彦婷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款40460元。 以上执行到位款项均用于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11525.2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46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湘0302民初37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9-28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