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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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信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晋0826民督4号 申请人:绛县信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楠。 被申请人:山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绛县信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3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申请人申请借款50万元,当日申请人通过绛县信用联社向被申请人转款50万元。201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申请人申请借款50万元,201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款收据,申请人于2014年7月2日通过绛县农村信用联社向被申请人转款5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期。上述两笔借款共计100万元。两笔借款申请人先后于2016年7月1日、2018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对账通知书催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予以签字确认后迟迟不予偿还借款。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山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绛县信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费4600元,由被申请人山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冬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雅楠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