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7年10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扣除已偿还的利息97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