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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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502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其中29万元,发生在2020年12月11日前的借款从2020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此后发生的借款按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其中60290元,从2021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