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678号 移送部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熊勇,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黔0201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熊勇贩卖毒品罪罚金刑一案,恢复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1579号案件,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勇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后对该案作终结执行处理,后被执行人熊勇主动联系本院,并将罚金2000元交到本案案款专项账户,本院已将该款上交国库,被执行人熊勇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1579号案件、(2021)黔0201执恢678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9-8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