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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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3070.28元及该本金从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按年利率10.12%、从2018年9月2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起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包括已付的9217元)。 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