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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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南宫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原告(反诉被告)南宫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签订的《河北南宫金路羊剪绒项目复工协议》及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河北南宫金路羊剪绒项目复工补充协议》。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宫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190650元及利息(以15190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原被告双方确定合同解除之日即判决确定支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南宫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宫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96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宫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96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宫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472元,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71元。本案鉴定费26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宫市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4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