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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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平曲法律事务所 陕西金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金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金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 二、被告陕西金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以2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02元,两被告承担4908元,两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