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阳锦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阳锦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559.78元及垃圾清运费94元。 二、驳回原告宜阳锦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60元,由被告***承担22元,原告宜阳锦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