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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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水费177496.25元及利息(以177496.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8元,由原告负担4678元,被告负担3200元(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