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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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339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2153.4元、残疾赔偿金121532元、误工费70455元、交通费3845.5元,共计242779.8元; 二、被告***、被告孙月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20元、残疾赔偿金8848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112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复印费334.5元、保险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