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共同向原告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67100.04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67100.0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被告***、***已经清偿利息1462.5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3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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