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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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共同向原告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67100.04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67100.0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被告***、***已经清偿利息1462.5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3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