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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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602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单国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证号1504291969××××××××。 被执行人程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证号3725251974××××××××。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单国东与被执行人程金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单国东依照(2017)内06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金英赔偿原告单国东各项费用共计15382.4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元及执行费134元(已缴纳)。 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程金英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单国东申请将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4-12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