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602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单国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证号1504291969××××××××。

被执行人程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公民身份证号3725251974××××××××。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单国东与被执行人程金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单国东依照(2017)内06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金英赔偿原告单国东各项费用共计15382.4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元及执行费134元(已缴纳)。

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程金英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单国东申请将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2021-4-12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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