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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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款11,3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自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