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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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善支行借款本金50643.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10712.87元;从2021年4月30日起按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善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借款50643.8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借款50643.88元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如被告***到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善支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武胜县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武胜县字第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胜国用(2014)第2××7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