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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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吊车租赁费224000元; 二、被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224000元为基 数支付原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占用资金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3年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被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25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