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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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峻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576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693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9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720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邮寄费30元; 六、被告沈阳峻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一至六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峻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