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63983元,并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应在拖欠被告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87.35元,由被告深圳市聚鑫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6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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