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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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21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016年9月份的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算,2016年10月份的违约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算,以此类推;以每月应交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