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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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冠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向***支付占有使用费456722.67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195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954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除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保证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913元,由***负担4963.07元,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49.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4505.5元,由***负担。***负担的上述反诉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本诉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