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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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南充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给付资金占用综合补偿费欠款136782.93元; 二、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南充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给付钢材货款人民币3060550.06元,并从2018年8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资金占用综合补偿费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南充诚信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