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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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融成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371447.43元、利息10830.58元、罚息466.92元(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及以借款本金371447.4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办理胶州市户的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被告***、***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胶州市户房屋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青岛融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