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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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沂鸿运汽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临沂鸿运汽贸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58367元及利息45448.44元(按本金58367元,月息2分,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临沂鸿运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