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鸿运汽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临沂鸿运汽贸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58367元及利息45448.44元(按本金58367元,月息2分,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临沂鸿运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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