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宇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海利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9713号

原告:山东海利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经理。

被告:南京宇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海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宇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利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海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纪庄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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