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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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宇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海利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9713号 原告:山东海利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经理。 被告:南京宇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海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宇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利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海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纪庄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