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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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锦茂针织有限公司 临沂金宇针织有限公司 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兰陵路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兰陵路分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198900元(利息计算,按本金6000000元,月利率19.5‰,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所拖欠本金及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款之日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临沂金宇针织有限公司、临沂锦茂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履行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92元(诉讼费551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金宇针织有限公司、临沂锦茂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