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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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会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川3425执恢548号 毛兴贵、蔡明勇: 毛兴贵与蔡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兴贵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蔡明勇案款人民币404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06元,现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25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会理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川3425执恢548号 毛兴贵、蔡明勇: 毛兴贵与蔡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兴贵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蔡明勇案款人民币404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06元,现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25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会理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9-16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