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明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2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2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5496722.22元(53783845.72元-9679900.50元-19809748元-8321649元-67470元-40835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7年3月18日至2017年11月15日的计息基数为44103945.22元(53783845.72元-9679900.50元);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2月7日的计息基数为24294197.22元(44103945.22元-19809748元);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12日的计息基数为15972548.22元(24294197.22元-8321649元);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的计息基数为15905078.22元(15972548.22元-67470元);2018年9月13日至付清之日的计息基数为15496722.22元(15905078.22元-408356元)]。

三、变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2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900万元及2000万履约保证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计息基数为400万元,计息起止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1月5日;计息基数为400万元,计息起止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1月5日;计息基数为100万元,计息起止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1月5日;计息基数为100万元,计息起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至2015年1月5日;计息基数为800万元,计息起止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1月5日;计息基数为100万元,计息起止时间为2014年7月3日至2015年1月5日;计息基数为100万元,计息起止时间为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计息基数为900万元,计息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2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条工程款15496722.22元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6800元,由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215037.05元,由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1762.95元。鉴定费860000元,由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04176.29元,由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55823.71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9元,由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540.90元,由济宁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7868.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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