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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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记卡(卡号:40×××71)的透支款本金8521.42元、利息570.26元、手续费155.21元(该利息、手续费计至2021年5月17日,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且以总额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案件受理费,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迳付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