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223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凤山县大将军陶瓷店,住***。 经营者:***,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凤山县大将军陶瓷店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3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6月17日立案受理,立案号(2021)桂1223执233号。 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货款66859.5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民事案件受理费855元、本案执行费6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系统查询及走访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无法传唤到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