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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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第八年委托经营收益款27976.29元(含增加收益款); 二、被告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13114.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自2019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及以14861.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自2019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三、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