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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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普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普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限被告贵州省普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合伙投资款10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贵州省普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