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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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昌宁大药房 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原平市昌宁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822元以及违约金4964.4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判项下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原平市昌宁大药房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被告原平市昌宁大药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