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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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双流华太建筑机具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双流华太建筑机具租赁站租金10359.46元; 三、***、***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双流华太建筑机具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43元,由双流华太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17992元,***负担51元。双流华太建筑机具租赁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86元,由其自行负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双流华太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2401元,***、***负担234元。二审公告费600元,由双流华太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300元,***、***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9-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