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泽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万基沪新铝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勇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万基沪新铝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勇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0611.27元及利息(以1590611.27元为基数,按照3.85%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泽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洛阳万基沪新铝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本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安勇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勇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94元,被告洛阳万基沪新铝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