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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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商水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商水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等损失共计16597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商水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等损失共计3105元; 三、驳回原告商水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商水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2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